好消息!好消息!从2019年4月1日起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:
1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;
2、 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路车票,按9%的税率计算抵扣;
3、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3%的征收率计算抵扣。

案例:

1:某企业员工张三从南宁到石家庄出差,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,票价+燃油附加费共计2580元,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?
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=2580÷(1+9%)×9%=213.03元
2:某企业员工李四从南宁到柳州出差,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票面金额为86元,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?
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=86÷(1+3%)×3%=2.5元
政策来源:

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
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
六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(一)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:
1.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;
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
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(票价+燃油附加费)÷(1+9%)×9%
3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:
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9%)×9%
4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
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3%)×3%
(二)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第二十七条第(六)项和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第二条第(一)项第5点中“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、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”修改为“购进的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”。
九、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
2019年3月20日